(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苏向杲杨洁
3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以试点方式开展联合授信工作。
“总体看,联合授信机制运行良好,对于提升银行信用风险管控水平、加强信息共享、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不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条文,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提出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要求。
《通知》具体包括十二部分,从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加强联合风险防控、压实牵头银行责任、强化履职问责、深化银企合作、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加大政策宣传、规范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冠苕咨询创始人、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对记者表示,《通知》主要有三个亮点:一是强化了名单制管理和异地机构参与,要求各地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当地符合相关要求的全部企业名单,此举总结了原先试点中比较好的做法和经验,力争对于多头融资的大额授信客户不留死角。二是《通知》的发送对象从原来的主要以银行为主,扩展到包括AMC、AIC等其他非银金融机构和组织,表内、表外各种融资渠道全线纳入整个联合授信框架体系内,防止监管空白。三是在管理上加强了联合防控、履职问责等要求,措施更加具体清晰,后续联合授信政策落地的可操作性更强。
具体来看,《通知》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在深化银企合作方面,《通知》要求,探索建立银企双方信息验证机制,由企业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其各类发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情况,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与自身融资情况进行比对核验。
《通知》提到,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当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企业其他债权人对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债委会,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