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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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为回应社会各界对网络消费问题的关切,今天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进一步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发布的十个网络消费典型案例精选自全国法院报送的数百起案件,涉及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效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定服务、限时免单促销、二手商品交易、在线租赁、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食品安全、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
贺小荣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的三方面特点
据介绍,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引导经营者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的,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
贺小荣称,这些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二是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的“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条款无效,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限时免单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促销活动。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剑指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现象,明确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贺小荣称,这些案件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价值导向,彰显了司法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明确权利行使边界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
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认定商家因遭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厘清了经营者行为边界,切实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定酒店服务,可能涉及中间商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在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提供酒店预定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贺小荣称,这些案件对于进一步厘清网络消费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和指引价值。
新业态新模式带来民商事审判新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在会上指出,网络消费纠纷与传统的消费纠纷相比较,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交易主体复杂。传统的线下消费一般采取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交易主体比较简单清晰,但在网络消费中增加了平台运营商、支付平台、物流公司等主体,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在制度制定和案件审理中,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做好利益平衡。
第二个特点是交易环境的虚拟化。网络消费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展示商品,双方以网络为媒介,在虚拟化的环境中完成下单交易。这就要求在规则制定时充分考虑网络消费的特点,比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适应新型消费模式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第三个特点是交易合同的格式化。在传统零售活动中,交易双方通常有更多机会对商品价格、质量等进行磋商后订立合同。而网络交易中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通常采用格式合同进行交易。这就要求在案件审理中要处理好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关系,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同时也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比如要审查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
第四个特点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直播营销、外卖餐饮、在线租赁、网络约车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也给民商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民商事审判中要及时了解并不断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同时也注意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