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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卫生健康委12月29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等要求,卫健委制定了《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包括7章32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包括6章23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双中心的功能定位,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作为双中心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
二是确定双中心管理的组织架构,对国家卫生健康委组建的工作专班、技术专班和专家组提出要求,并明确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的主体医院、双中心的职责任务。
三是规定双中心的设置流程包括制定规划和标准、组织申报和审核、提请审议和设置等步骤,提出编制规划的主要考虑、设置标准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双中心的申报、审核、设置的具体要求,充分体现了“规划引领、标准在前、客观评价、规范设置”的工作原则。
四是明确双中心依托的主体医院隶属关系不变,实行主体医院党委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要求双中心明确内部架构,特别强调了各中心之间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应当报告,并且不得以中心名义设立分中心、分支机构。
五是明确主管部门对设置的国家医学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了考核形式、考核内容以及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要求。
六是强调专家组的规范管理,提出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度,对专家的基本条件、工作纪律、解聘情形进行了描述。
此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双中心的中英文名称。两份文件核心内容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双中心的不同定位,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区分。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