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好的时候其乐融融,一旦下行就开始鸡飞蛋打。”“赚钱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亏钱就是个人承担?”近日,一则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审理引起大众热议。
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范某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北京高院二审认为,范某不顾曹某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婚内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配偶要求婚内分割财产,法院还支持了,这是怎么回事?投资走正道,安全有保障。欢迎来到21世纪经济报道推出的《投教121》栏目,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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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溯关键点:女方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未同意男方炒股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值得注意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上如何界定配偶同意炒股?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迟舜雨表示,首先需要明确,婚内处分财产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征得配偶同意。依据《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所需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日常所需既包括购置生活用品、娱乐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对亲友的日常馈赠,也包括因配偶生病需要借款筹集医疗费等情形。但非因生活所需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配偶的同意。”迟舜雨称,法律上界定同意的形式相对宽泛,如一般在买卖房产,对外担保或者购买家族信托时,需要配偶书面同意,如果处置资产的一方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举证其处置财产的行为已征得了配偶的同意,法院通常也是认可的。本案中,妻子曹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丈夫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且丈夫范某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显然属于未征得配偶同意。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魏律师表示,配偶同意一般分两种情况来界定,一是明示同意,包括签定同意炒股的书面文件,或者双方有过同意炒股的微信聊天、邮件、录音录像等协商记录;二是默示同意,包括知道对方炒股计划,没有表示过反对,或者在对方炒股后,参与讨论、配合,提取收益等,这些都是法官界定配偶是否同意的主要考量。
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重大过错?
李魏律师表示,除正常生活支出外,重大支出应该与配偶商量,征得配偶同意,否则就侵犯了法律规定的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炒股属于重大风险投资,不属于正常生活支出,因此,一方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资金炒股,如果赚钱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亏钱了,就要由行为人单方承担了。
迟舜雨认为,本案中法院认为丈夫范某未经妻子曹某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大额炒股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对于是否构成“严重损害”,需要结合多种因素结合判断,例如金额、家庭收入、处分的财产价值、与家庭事务关联程度等。本案中一方面涉案金额比较巨大,另一方面,根据判决书显示夫妻双方已签订协议《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与男方按照2:1的比例分配购房款,且另有书面约定丈夫范某股票和个人信息所有金额未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上,属个人行为,债务也由个人承担。综合考量,应当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婚内财产分割?
多位律师表示,若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签署婚姻财产协议,我国夫妻婚姻财产制度默认为共同共有制,一般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在未离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1066条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法院起诉强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案就属于第一种情形。”迟舜雨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婚内分割财产的案例,在山东滨州中院2022年的一例典型案例——丈夫在房屋拆迁后将夫妻共有的安置房指标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至孙子,法院认定属于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丈夫将拆迁款全部提取,并未对该行为合理解释,夫妻二人虽未离婚,但早已分居,法院判决将婚内财产拆迁款80余万元进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高明月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并不容易。
具体来看,针对该条第一种情形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同时,上述违法行为要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具体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作出综合认定。如一方虽有上述行为,但是涉及金额较小,或者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很小,同样不符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针对“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二种情形,迟舜雨提示称,此处的扶养不仅限于夫妻之间,也包括法定的对子女、父母等扶养义务。即如果妻子需要为父母承担医疗费被丈夫拒绝,妻子可以依据该条请求分割婚内财产。
此外,高明月律师表示,被扶养人所患疾病应当限于“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范围参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并根据病人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加以综合认定。法条中规定的相关医疗费用仅指为治疗疾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不能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重要启示:夫妻双方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支配权
迟舜雨称,本案主要启示有三点。
其一,夫妻作为利益共同体,在超出日常所需的家庭重大财产决策中,应当尽可能协商沟通,试图达成一致,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其二,婚姻关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等不是夫妻一方随意处置资产的保护伞。当夫妻一方欺瞒对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也为受害方提供了应有的保护。
其三,结合案情,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过度解读。妻子对丈夫投资股票行为长期坚定地反对,且双方已书面确认股票投资未用到夫妻生活中,约定因此产生的债务也由丈夫承担。在此前提下,法院认定丈夫隐瞒妻子,执意炒股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宜解读为所有的股票投资行为均可认定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李魏律师表示,夫妻财产共同制是中国婚姻法律关系中的基本财产制度,夫妻双方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支配权,任何一方擅自行使,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法律也保留了一些人性化的规定,尊重部分夫妻的个性化安排,如《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此之外,李魏律师称,我国《信托法》对于财产隔离的规定也可以应用于婚姻关系中,对于双方资产与收入悬殊较大的夫妻,可以选择在合适时机通过量身定制的信托法律架构对主要财产进行隔离安排,保留一方对该等财产的支配权与控制权,避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因意见不合产生的纠纷。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