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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记者刘潇潇李冬阳) 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专题新闻发布会,同时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了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中关于“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的调整中指出,原《办法》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6种情形,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等。本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则,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修订后《办法》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 “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 “原生态奶源” “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 “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障婴幼儿健康,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组织修订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经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