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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机构设置)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开展日常检查。第九条(实名登记)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