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上海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普遍制定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底前,上海市不予处罚清单全面覆盖各有关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制度体系基本完善。
意见明确不予处罚清单制定责任,确定行政处罚事项及具体不予处罚情形。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级行政机关要全面梳理本系统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实施情况,根据行业特点、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筛选出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
意见提出,筛选工作要优先聚焦本系统主要执法领域、高频处罚事项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对筛选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市级行政机关要综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违法行为损害法益情况、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的具体标准,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具体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意见明确不予处罚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市级行政机关要建立不予处罚清单定期评估机制,评估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评估周期由市级行政机关根据实际确定。不予处罚清单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评估。相关上位法发生变动的,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开展清理。
意见要求,做好不予处罚清单公开及解读。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和政务公开要求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不予处罚清单及有关信息,并做好解读工作。不予处罚清单应当同步收入上海城市法规全书应用系统。
同时,要求抓好不予处罚清单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出台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对不予处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充分调查取证,不予处罚案件一般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要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发送告知书等形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